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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
      为倡导“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志愿者精神,规范和促进基金会志愿服务活动,加快推进和谐、建设,健全,保障体系完善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
      基金会志愿服务是指在理事会倡导和扶持下,从基金会成员多种需求出发,组建以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,倡导基金会互助,共同推动基金会建设的公益服务互动。

第三条
      基金会志愿者是在本基金会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,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。


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

第四条
      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基金会内自愿者服务队。

第五条
      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:在基金会领导下,招募、培训、管理志愿者,确立服务项目,落实服务活动,为基金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。

第六条
      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;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;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;有完整的活动计划和活动内容记录;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。


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、权利与义务

第七条
     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。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。

第八条
     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:热心于公益事业,不怕困难,具有奉献精神;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;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,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;思想品质优良,无不良嗜好,无违法乱纪行为,遵纪守法;能遵守相关规定,服从各级志愿者组织地管理。

第九条
     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: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本基金会公众号或网站相关端口填写注册登记表,基金会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,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。

第十条
     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。培训分为: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、服务技能培训;
(二)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,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;
(三)志愿者享有监督、建议、批评、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。

第十一条
     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;
(二)遵守志愿服务法规的相关规定;
(三)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;
(四)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,保证服务质量;
(五)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。


第四章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

第十二条 
      基金会志愿服务范围包括:公益活动、慈善拍卖、专项基金宣传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。

第十三条
      基金会志愿服务的重点“助学、助残、救灾”等。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,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。志愿者、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、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,应当互相尊重、平等相待。


上海大慈公益基金会
2015年元月